摘录:6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7月1日起,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条件。
补贴标准是: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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